Article 43

Amended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州各市、县的财政是自治州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自治州的各级财政预算应当设立机动资金和预备费。

自治州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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