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镇的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历史文化,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村寨和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自治州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