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镇的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历史文化,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村寨和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

自治州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