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对可以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