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如需改变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应当征得自治机关同意。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