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民族工业用品贸易中心和物资集散中心等各类市场的建设,促进商品和物资的流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