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自治州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照顾。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