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使用汉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汉文或者苗文、侗文。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