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