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司法等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