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驾驶车辆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又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扣留车辆、工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