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依法审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或者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