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路产登记制度,对公路路产登记造册。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划定公路标线,设置公路标志等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