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路产登记制度,对公路路产登记造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划定公路标线,设置公路标志等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