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