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