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