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关产权单位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未按照要求设置标志和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