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鼓励将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非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移交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移交的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工程验收规范的条件。

非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根据城市交通发展需要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应当保持畅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