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不设区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安全抢险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养护、维修合同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抢险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