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和赔偿协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