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五条已修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发现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破损、移位、变形或者丢失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