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三条已修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的考核和监督,并按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及时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