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