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