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点,是指单位、个人依法开设的用于农业机械维修的工厂、店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