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维修点的农机修理工,应当经过技术培训考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各技术等级考核,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