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农业机械维修点的农机修理工,应当经过技术培训考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各技术等级考核,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