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技术等级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技术等级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