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发、保护环境、永续利用、体现特色的方针,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存等旅游资源。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