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旅游项目建设和区域性旅游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论证。

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游乐场(园)、星级饭店等大型旅游项目,在立项时,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设区的市新建的旅游项目,应当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