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七条有效城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履行植树义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的适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安排,由所在单位、学校组织履行植树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