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负责管护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林木丢失、损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补植;逾期未补植的,处以林木价值二倍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