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上一级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行政区的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城乡造林绿化规划,并在城区预留造林绿化用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