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法规清理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涉及较多法规,需要进行清理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多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情形,需要进行清理的;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清理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