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七条已修改法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套规定制定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