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提出的法规解释要求如不属于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作为法规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予以书面答复,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