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后,审查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