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六十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后,审查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