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