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会举行十日前,应当将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会的组织和人员等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