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在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行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