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