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