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责令其限期封井,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责令其限期封井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