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