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