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