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国道、省道以及所管辖的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