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国道、省道以及所管辖的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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