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