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