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严格治理超载、超限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工商、安监、监察等部门建立完善治理超载、超限运输工作机制,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加强超载、超限运输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