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