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或者制作食品所用的加碘和非加碘的盐。

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其他工业用盐是指食盐和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生产、加工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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